业务申请主体:船舶建造(买卖)合同中的名义出售方; 业务金额:以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的规定为依据; 业务申请主体资格:3年以上船舶建造经验,自由资金不低于建造项目所需资金的40%; 保证金比例:不低于60%; 融资条件:可以提供后续融资; 担保:造船方主要股东及配偶须提供担保; 软担保:对于敞口或后续融资资金的使用,由我行进行监管; 保险:在建船舶应当投保,且须以我行作为第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