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就同一财产在同一价值范围内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设定抵押。重复抵押不同于再抵押。再抵押是以同一抵押物的余额再次抵押,数个抵押权并不重叠;重复抵押是同一抵押物的价值再次抵押,数个抵押权互相重叠。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定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也就是说,经债权人同意的重复抵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