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以下简称“141号文”),标志着处在风口浪尖上的现金贷终于迎来行业整肃。141号文包含6大项26条细则,6大项包括但不限于: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141号文首次明确了“现金贷”的业务特征,为“现金贷”业务规定了13项义务性规范(正面清单)以及28项禁止性规范(负面清单)。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配合中央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笔者撰写了现金贷平台合规整改方案如下:
1、去“现金贷”化产品改造
监管政策规定: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合规整改方案:
“现金贷”的四个特征应为必要构成要件,同时具备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四个特征的业务才应被认定为“现金贷”;
只要不具备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四个特征之一的业务就不应被认定为“现金贷”;
在贷前获客阶段,互联网平台通过对接有消费交易场景的机构引流获客,即可规避无场景依托特征;
在贷款申请阶段,互联网平台通过要求借款人勾选确认贷款资金用途,即可规避无指定用途特征;
在贷前获客阶段,互联网平台通过要求借款人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即可规避无客户群体限定特征。
2、金融牌照准入管理
监管政策规定: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合规整改方案:互联网平台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不得经营放贷业务,不得作为资金端放贷金融工具,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贷款业务,可以作为资金端放贷金融工具,可以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互联网平台可以经营导流、获客、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可以向借款人及出借人收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费。
3、借贷利率限制
监管政策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合规整改方案: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利息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费等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不得超过年化利率36%,禁止发放或撮合综合资金成本超过年化利率36%的贷款;
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利率形式,不得以日利率、周利率、月利率、季利率等非年化利率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不得以将利率和费率逐项拆分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贷前以平台注册协议、贷款申请规则、借贷合同条款、借贷风险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并要求借款人勾选确认。
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管政策规定: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合规整改方案: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信用风险敞口,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贷款产品要素及风险控制策略;
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
5、坚持审慎经营
监管政策规定: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合规整改方案: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违约情形,及时解除借贷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6、禁止非法催收
监管政策规定: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合规整改方案: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贷款;
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合法方式催收贷款,合法催收方式包括单项不限于:电话催收、手机短信催收、即时通讯催收、发函催收、上门催收、自行和解、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监管政策规定: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合规整改方案: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互联网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