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如火如荼的时代,我们也常常发现一些打着“金融互助”旗号的网络互助平台活跃在互金市场,它们以慈善公益、虚拟货币投资等名义不断发展会员,通过新会员投资,老会员返利的手段实现财富增值,如大家熟知的“MMM金融互助社区”、“Motif investing”和“BAC”等金融互助平台。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早已发布过相关风险警示,提示此类“金融互助”组织具有非法集资和传销的特征(见《防范"MMM金融互助社区"风险 谨防利益受损》),一些学者专家、媒体也对此类“金融互助”平台的非法集资和传销性质进行了详细分析。那么,对于受高额收益诱惑参与其中并且不断发展新人的投资者来说,是否当然成为被害人,其收益和损失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主张平台承诺的“还本付息”呢?
事实上,在这类“金融互助”案件中,投资者主要是涉及两方面,一是作为参与人提供了自己的资金,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二是作为该组织的参与者吸引了更多的集资参与人,参与传销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传销属于违法行为,参加传销的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文基于上述两点展开分析,以提请投资者谨慎参与该类组织。
一、参与非吸,风险自担?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根据上述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者(投资者)因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不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
那么为什么参与“非吸”的投资者的财产权利不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
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与理论,主要原因在于参与“非吸”的投资者不被认为是“被害人”,理由如下:
1、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包括投资人的财产权。
2、其次,投资人基于贪图高额利润而参与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风险,更重要的是其行为本身也属于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据报道,参与Motif
investing以及BAC等金融互助平台的许多投资者,都是曾经在MMM互助平台上遭受财产损失的人。若消息属实,则该部分投资人不但没有对违法活动有清醒的认识,还可能是寻找下一个接盘侠弥补自己的损失。
虽然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但是该类案件的追缴资金比例往往仅为10%—30%,投资者的大部分损失还是自行承担。
再进一步讲,针对返还的资金种类来说,投资者的利息是否会得到全额或比例返还呢?根据《意见》第五条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 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之规定,投资者无法获得利息返还,即使获得的利息也应当折抵尚未返还的本金,已经全额收回本金的;其获得的利息、推荐新投资者参与的提成等费用也应当依法追缴。
二、参与传销的责任承担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可以看出,投资者属于该类具有传销性质的“金融互助”组织的传销参与者。并且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投资者在该类组织出现问题后,并不能当然地成为受害者,应当根据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资金损失风险。
目前,很多传销通过互联网开展,也有很多类似传销的营利模式被创新。如微信上的微商用户因三级分销的推销模式涉嫌传销,已有近 3000家微商城的支付功能被关闭。投资人应当清醒认识到,若参与其中,必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投资者在面对该类“金融互助”组织时一定要谨慎,杜绝“高息”诱惑,拨开宣传外衣,认识其违法性,不要投资或参与该类组织,以免遭受到财产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且难以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