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讲述和分析房屋全委公证的撤消问题,不研究其委托的权利项目本身。
最近在网上看到有人问我,在些地区的房屋全委公证,委托人(原房主)可以到公证处直接声明撤消,本人经过认真分析并结合多年来的实操,认为此行为不成立,现对此做如下分析:
首先声明一点:房屋全委公证与借贷和抵押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而且房屋全委公证中的受托人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不是同一人。
先说在沈阳关于房屋全委公证的撤消实操:在沈阳,全委公证是可以撤消的,但必须用全套公证书原件、公证费发票原件、房证原件、契证的原件,少一样都不行,公证书原件必须全部上缴销毁才能撤消,而这些原件是放在我们手里的,公证书是不能挂失的,所以在沈阳委托人(原房主)单方面撤消全委公证是根本不成立的。
委托人(原房主)可以到公证处直接声明撤消,为什么本人认为此行为不成立?
原因一:受托人携带公证书原件、公证费发票原件、房证原件、契证的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到房产局就可以直接将公证书中的标的房产直接过户给第三受让人。房产局是对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说话,并且现在我没听说过哪个城市的公证处和房产局联网的,所以委托人(原房主)可以到公证处直接声明撤消是不成立的。
原因二:房屋全委公证中的受托人是有权代替委托人(原房主)与任何非直接亲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并且代收房款,当受托人与第三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且已经收了购房定金,如果此时原房主去公证处声明撤消委托公证成立,那么第三人的权益谁来保证?如果委托人(原房主)可以到公证处直接声明撤消,那么搞不好就会是遍地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事件,当地的房产中介谁也开不了。所以委托人(原房主)可以到公证处直接声明撤消是不成立的。
原因三:原因二中所述的情况,受托人已经代替原房主和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且已经代替原房主收了购房定金,如果这时原房主撤消了房屋全委公证,导致房屋不能正常买卖交易,第三人是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这钱谁来赔?第三受让人的权益谁来保障?所以委托人(原房主)可以到公证处直接声明撤消是不成立的。
现在不只是网贷的圈子里,在一些其它网站上,甚至一些律师都在说可以撤消,我真不知道这些人是以什么为依据,经过多少次的实操验证做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