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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解:由自融引起的非吸和非法集资

时间:2019-05-04 人气:


临近年关,回款压力大,大大小小的平台也不断暴露各种问题,有关P2P跑路的消息闹得人心惶惶。前些日有某平台公然发布“跑路公告”,还嚣张到上传办公室被搬空的照片,近日又有700亿体量的“某宝”因涉嫌自融被经侦一事在行业引起巨震。事实上,自今年以来P2P平台跑路的红灯频繁亮起。据相关平台统计,目前三千多家P2P平台跑路了三分之一,仅11月新增问题P2P平台就有40家,目前已有29家确定跑路。这些事件一方面折射出部分P2P行业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P2P行业属于容易涉及刑事风险的“高危行业”,而企业自融便是引起刑事风险的首要原因。

企业由自融引发资金链断裂面临的刑事风险一般有两种:一是涉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涉嫌集资诈骗罪。

一、可能涉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典型案例:“徽州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徽州贷”案例就属于P2P平台的典型自融行为,法院最后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平台通过发布虚假标和高利率产品吸收公众存款到个人账户再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投资和个人消费。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P2P只是信息中介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得涉及任何金融行为,但实际上很多跑路平台都涉嫌自融,主要通过发虚假标、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P2P关联企业经营、投资于其他高风险高利润行业。若企业经营不善或高风险投资一旦失败,最后往往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赔付承诺给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这些行为通常已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量刑标准:

P2P平台一旦涉及到非法集资往往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广。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单位触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罚。根据目前已有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例来看,P2P平台如果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般会定为自然人犯罪,主要指的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和高管。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处罚主要分两挡:

第一档: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100万元-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150户以上)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50万以上)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典型案例:“华强财富”集资诈骗案

在跑路的P2P平台中,打着P2P的旗帜行集资诈骗之实的平台居多,这样的平台一般给予的利息极高,远超过普通的民间贷款利息(目前P2P行业给出的一般年化收益率在7%-10%),所募集的资金一般被集资诈骗者拿去挥霍,或抽逃投资人资金逃逸,总之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返还投资者的资金。如果投资者碰到这样的平台通常是血本无归,集资诈骗的性质比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更为恶劣,因此在处罚上也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笔者劝告那些还在自融之路上越走越远的平台,目前P2P行业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蓄意诈骗投资者血汗钱,发布虚假标自融用于个人挥霍的平台,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望主要责任人能够尽最大的能力筹集资金归还投资者,若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归还投资人本金,法院在量刑上也会酌情从轻考虑。那些自融用于自身相关企业运营或投资高风险行业的平台也应及时回头,果断杜绝风险,买卖做不成事小,最后失去人身自由便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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