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圈有篇文章:(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805号案中那个持着公证书委托把臧某某房子卖给谢某某的李某,笔者通过上海市审判管理系统搜索发现,其在徐汇法院、普陀法院、浦东法院的案件中均有类似情况,即持着房屋原权利人的公证委托把房屋变卖给第三人。其还有刑事案件显示李某是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也就是俗称的高利贷公司)。然而除该案件被一中院改判之外,剩下的案件房屋原权利人都已被迁让出其居住的房屋。同时(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647号案件中,臧某某陈述“其兄弟的朋友曾跟第三人说可以赚点钱,当时在很多人的陪同下,去过一个担保公司签署了一些材料,并被告知是用做他证的,对签署的内容第三人没有看到也不清楚,当时产证原件也被拿走”。
因此,这个案子一开始就不是善意第三人要求合法占有人迁让的案件,本质是高利贷公司运用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通过法院的判决让房屋原权利人滚蛋的案件。
下面笔者再告诉大家高利贷公司把房屋原权利人赶出房屋的流程。
1、A找到B借100万无担保高利贷,经过一段时间本息变成150万,A还不出钱,B就会和A说:“我是不可能借钱给你了,但是我认识个朋友C可以借钱给你,你借多一点,其中150万还给我。”A欣然同意。
2、A和B找到C借300万,C会说“借钱没有问题,但是要干净的房子担保,否则不借”。
3、A想方设法找到其朋友D为其担保并陪D到C处签订担保合同。
4、公证员E会在C处进行公证并录像询问、签字、摁手印的过程,E会问D几个模糊的问题如今天公证事项是否清楚,公证文件是否看过,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D会被告知全部回答是就可以了,然后D会在担保合同的签字页上签字并摁手印。
5、C抽出签字页并附在代理出售房屋的公证后面(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挂失、领取房产证、签署买卖合同、代为缴纳税费等),公证员E对此进行公证并制作好公证书。(C持有一份,公证处保留一份,但是不会给D一份,即使D和公证处之后产生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也在D,其根本无法证明公证员没有给其公证书)
6、C第二天凭此公证书到房交中心办理房产证挂失手续,等新的房产证制作完毕立刻卖售于F。
7、F获得产证后又会立刻卖售于G。
8、G获得产证后立刻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D迁出该房屋。
9、G出售该房屋最终获得500万元的房屋价款。
除2次转让的税费,高利贷公司可以赚取100万的利润。其中知道实情的A不会说,因为他借的300万可以不用还。B、C、E、F、G更不会说因为他们都从中获得了利益,受害人D根本就不可能完成举证责任,留给他的不过就是判决书中一句“原告主张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而且有公证书的存在,刑事案件公安根本就不会受理。最后的结果就是D流落街头。另外,在这个流程中1、2两步骤有时会合一。6步骤要看D的警惕程度,如果警惕程度高,那么就去挂失;如果警惕程度不高,那么就直接把房产证原件拿过来。
如果各位站在审这类案子的上海市一中院法官的角度看,相同的李某,类似的案情,无辜的房屋原权利人。这个投资公司几件、那个投资公司几件,上海滩多少家高利贷公司。让法官每天成为这样罪恶的帮凶,让法律成为高利贷罪恶的工具,其心里又是怎样的煎熬?!
最后笔者再扯一点法律,其实该案对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根本就不会有冲击。该案是最高院公报案例,而不是指导性案例,适用范围小,条件严苛,要满足高利贷公司员工、售房公证委托、2次以上转让、善意取得无效等条件才有可能适用。进一步的说该案其实是对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有益补充,告诉社会什么样的公示公信、什么样的善意取得是有效的。
就上述文章,本人阅读了很多次,其中有太多的内容是冠冕堂皇的虚头,本人现做出如下说明:
1、本篇文章的笔者在语言表达上带着一种感情色彩,其使用的情感表达语句偏多,就是想方设法的在批判所谓的“高利贷”。
2、笔者在文中提到高利贷,其判断的司法依据是是什么?高利贷的定义是什么?依据从何而来,来源是否确切。
3、笔者在文中的“4”我叙述的“公证员E会在C处进行公证并录像询问、签字、摁手印的过程,E会问D几个模糊的问题如今天公证事项是否清楚,公证文件是否看过,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D会被告知全部回答是就可以了,然后D会在担保合同的签字页上签字并摁手印。”这里所述的“E会问D几个模糊的问题”,其判断模糊的依据是什么,凭什么认定为模糊?笔者说了,公证员E会在C处进行公证并录像询问,这个录像最终是要在当地司法局备案的,如果是模糊的问题,公证员就会彻底完犊子,因为当委托人在对公证有异议时,是有权调取公证录像的,但笔者并没有叙述在此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原告申请查阅当时录像的过程,笔者此处这样写是在故意掩盖重点,因为这个录像不会有问题,一定是按照正常的公证流程走的,否则公证员是不可能受理的,所以笔者回避重点,渲染负面,目的想办法把矛头指向公证处,但实际上这就是扯淡。
4、笔者在文中提到了“他证”,这个就是他项权利证,那么这个他项权利证在办理时,进房屋档案的是什么合同?是纯的《借贷抵押合同》?还是《房屋买卖抵押(定金)合同》?其中的具体条款是什么?笔者避重就轻,对此没有任何叙述、
5、房屋被多转卖,其转卖行为的本身与他项权利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而且第一次转卖是受托人的行为,为个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转卖过程中是怎么做的手续,房屋过户时有没有走资金监管?(如有疑问请直接到您所在地的公证处和房产局咨询)
6、笔者下面的这段话纯属就是情绪的发泄!
“而且有公证书的存在,刑事案件公安根本就不会受理。最后的结果就是D流落街头。另外,在这个流程中1、2两步骤有时会合一。6步骤要看D的警惕程度,如果警惕程度高,那么就去挂失;如果警惕程度不高,那么就直接把房产证原件拿过来。”
笔者凭什么认定这个是刑事案件,有什么资格对案件进行司法定性,而且用了“流落街头”这个带有悲凉感情色彩的词语,其本意就是在搏得大众眼球,为其公众微信号刷流量。
7、笔者下面这段话更是其用来炒作的工具
如果各位站在审这类案子的上海市一中院法官的角度看,相同的李某,类似的案情,无辜的房屋原权利人。这个投资公司几件、那个投资公司几件,上海滩多少家高利贷公司。让法官每天成为这样罪恶的帮凶,让法律成为高利贷罪恶的工具,其心里又是怎样的煎熬?!
无辜的房屋原权利人,这么带有同情色彩的语言,目的是什么?
让法律成为高利贷罪恶的工具,其心里又是怎样的煎熬?!此句话更是无依无据的感慨,罪恶?煎熬?别扯犊子了可以吗???
上海滩多少家高利贷公司。这句话实则是为了把人引入一种帮会(黑道)的情景中,把“上海滩”、“高利贷”这两个词语用在一句话中,这是及好的渲染方式,把民间借贷妖魔化,随随便便一句“高利贷”就会让对这个行业不了解的大众对此产生共鸣,这其实是在利用人性炒作自己!
把法官说成帮凶,这实际上更是在用语言博得大众眼球,有能耐让借款人别出来借钱,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中国的老赖还少吗?本人线下做了11年的民间借贷,从来就没听说过用《房屋全权委托公证》把房子过户了,最后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