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去年下半年全国曾经进行过一批打击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的活动,当时我们提醒过网贷公司在内的类理财公司应注意地推广告的合法合规,禁止撰写100%保本保息,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等广告用语。之所以打击类似广告,其行政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被不法理财公司迷惑,威胁百姓资金安全。
1、网贷公司应当自律,树立正面形象
从大局出发,跑路倒闭事件频发,如果P2P公司还采取夸大事实,隐瞒风险的方法,会造成市场更加不信任,威胁行业发展。就自身而言,P2P公司的广告宣传,如果明示或暗示百分百保本保息,或者含有承诺高额回报等字眼,就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条例所指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虚假广告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个追诉标准,在当下看来,还是很容易达到的。目前国内已见类似案例爆出。
2、易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特别是线下宣传推广时,经常遇到不触网的群体(如:大妈、大叔),他们往往要求网贷公司员工代为充值,如果钱款在员工或公司账户停留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情节,将构成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并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就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重要标准。
3、政府打击行动,对整个行业有利
政府打击类理财公司的不良行为,客观上净化了百姓理财环境,阻止劣币驱逐良币,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合法的竞争环境,对整个行业有利。为了鼓励行业创新,政府会给予市场合理的自由空间,让经济主体各施本领,各展所长。
与此同时,政府的容忍度也是有限的,企业莫要天真地以为“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法律责任就是政府画给企业的止步线,不同的止步线代表着不同的后果,民事止步线意味着经济赔偿,行政止步线意味着批评处罚,刑事止步线意味着剥夺自由。在市场自身优胜劣汰的过滤系统之外,让政府发挥有效的监管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还市场一片净土,保百姓财产安全。
综上,类理财公司借助地推广告、设物理网点宣传提升自身的知名度、扩大网站用户群、提高平台交易量、增加公司业绩,这都无可厚非。适度修饰美化也是业内和消费者所默认的,但牛皮千万别吹大了,底线原则是“行事不逾矩”的核心尺度,每个主体都得为自己说出来的话负责,不管是个人还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