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承租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