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刘某碍于情面为他人担保,却签上了别人的名字。原以为可以摆脱责任的彭刚,不曾想到担保责任仍然未能免除。
2010年4月12日,刘某从王某处借款两万元,请求彭某为其提供担保,彭某碍于情面,在担保人处签下了一个模糊不清的名字。后因刘某没有如期还款,王某一纸诉状将彭刚告上法庭,要求彭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彭某声称,自己在担保人处签的名字并不是自己的真实姓名,因此,担保合同应属无效,请求依法驳回王某松的起诉。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在担保人处署写的虽然不是自己的姓名,但是,其已经捺印并书写了自己的真实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足以表明其对担保关系的确认,彭某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彭刚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