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