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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备案若不能完成,将封禁网站!

时间:2019-01-31 人气:

重磅:备案若不能完成,将封禁网站!1

笔者今天看到全网在传的一份57号文件,这份文件是由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8日向各地下发的,全名为《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文件全文见文末)。

侦探先提取几个关键点吧。

“超级放贷人”模式应当认定为违规;

侦探:“超级放贷人”的模式本就是历史遗留问题,很早以前,很多P2P的操作模式都是由公司法人将资金出借,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回笼的资金继续如此操作。以后,这种操作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类证券资产化业务债权转让认定为违规;

侦探:不知道类似于懒财网的信托质押类业务怎么界定。

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对接债权转让标的,认定为违规;

侦探:这个风其实很早就在吹了,其实有些平台已经清退了活期的业务。不过目前市面上还是有不少活期产品。基本上99%都违规。实在舍不得的,就等平台最后撤掉活期再走吧。

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

侦探:应该是禁止市面的净值标了。

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

看来,风险备付金也要退出历史舞台了,作为投资人,颇为无奈。但政策如此要求,也没辙。文件中还称要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呵呵呵呵~~

P2P机构必须在备案前做好银行存管;

侦探:这个没啥说的了,门槛而已。

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的网贷机构,应停止合作;

侦探:叫停金交所的事情,已经很早就发布了,市面上还有换着花样顶风作案的。

据悉,针对P2P平台,“通知”提出了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验收合格的P2P平台,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二、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笔者:目前来看,政策对于那些真正想做事,但是实在能力不够,不能通过验收的平台还是很仁慈的,并不是直接砍死。

但是!不知道监管清不清楚,其实有很多平台是完全无法良性清退的!虽不敢说具体数字,不过市面上有坏账窟窿的平台,绝对不在少数。

到时候,这一批平台怎么处理会很棘手。并购重组?优质平台不会要垃圾资产的。到头来,肯定有很多投资人的资金会受到影响。

投资人咋办?自融的平台大家还是躲远点吧,如果备案不通过,要清退的时候,你确定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流能够清退?

逾期率过高、业务模式明显赔钱的平台可以撤了。比如屌丝车贷平台给你收益24%+的这一类。

三、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平台,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笔者:目前几个暗雷平台,大家还是自求多福吧,别进去蹚浑水了。别管有人几折卖债权,都不要去接盘了。具体有哪些家,侦探在群中也聊过几次。

不过侦探也担心已经踩雷的投资人,平台老板还没有失联,但是就是不能还款,这个时候,“被取缔”是什么概念,非常模糊。取缔之后,平台暴雷的责任如何界定,还是说全部都交由经侦去处理?

四、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

五、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侦探:额,具体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怎么界定,这个侦探还没看到相关的指标。不知道多少余额算是比较大的。

相关数据来看,目前代收余额前14家如下(电脑一屏幕正好截图1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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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其实不用太慌张,《通知》中只说“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并未见有对这类平台有负面的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57号文还根据几个关键时间节点,明确指出了不能备案的情形:

一是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侦探:这个情形感觉写的还不是很明确。首先,新设P2P平台的时间,是按照公司成立的时间进行计算还是域名备案的时间,还是第一笔交易的时间。

如果是公司成立时间,这个完全可以通过收一家壳公司来规避,如果是域名备案时间,可以去收购一个域名,按照交易时间的话,其实这个都是可以篡改的。

另外一点,不予备案登记怎么理解呢。后来看到下面的内容,侦探才知道。

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

侦探:其实很多地区基本覆盖了当地大部分的平台,不过总归有不起眼的小平台是被遗漏的。这类平台已经错过备案的窗口期了,只能做时光飞船回到去年下半年跪求金融办整治了。

三是对于《P2P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线的规定,P2P自2016年8月24日应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P2P不得备案登记;

侦探:具体的监管红线为: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 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拆标的还是要注意点);

7. 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懒财网?)

9.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 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 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 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有业务的P2P,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

侦探:看这两篇文章就OK了,《深圳多家平台停止放款,现金贷坏账率高达60%以上…》《拍拍贷被曝逾期暴增,这只是个苗头而已》

其实看到这里,侦探一直疑惑,不备案就不备案了,最后你能咋地?结果,就看到了下面这条措施。

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从事P2P业务的机构,57号文称各省将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等。

不过直接封禁网站,投资人的权益如何保障,这是不是有点太拍脑门了。

整篇《通知》看下来,全部都是为了从维稳出发,对于投资人保护的点,提到的很少。难道是希望投资人通过这份文件,赶紧撤离不合规的平台?我去你的香蕉大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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