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紫玉华西
P2P监管的落地已经只是时间的事情了,这应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无论对于投资人还是平台。肯管你是一种承认和支持,例如你只会管你亲儿子,而不会管大街上的小孩。如果一直没有监管,平台也就有着随时被认定为非法的风险。
也就因为着国家肯管了、要承认了,各种资金、各种正规军也开始进入了,高大上平台陆续上线。P2P市场目前还处于井喷期,平台还在开发业务、开疆拓土、培养客户的阶段,平台的精力还主要用于自身风控上,还在同力一起将这块蛋糕做大,平台之间的竞争还处于黑嘴互喷的低级阶段。但井喷阶段终将结束,届时各平台之间的正面竞争和交锋将不可避免。面对有着各种NB后台的高大上平台,许多民间P2P平台将面临明显风险。本人认为认真做平台的人在当前要有存在危机感和紧迫感,及时研究和应对,也衷心希望草根创业认真做事的平台能够健康成长。不能觉得现在的现金流还稳定,标还要抢就掉以轻心。资本的流动是快速而又无情的,不提早做好应对措施,待监管落地之时将会风险骤增。
面对监管,本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想法,不成熟之处还请轻拍。
(1)认真梳理平台自身流程的合规性
民间P2P平台是线下民间借贷阳光化的产物。阳光化也就需要流程具有合规性。一些人不屑,认为平台实际的风控与催收更重要。我只能说,在竞争激烈时,表子和里子一样重要。而金融领域的一些合规流程又是非常繁琐细致的。按吸收存款和放贷的时间顺序,基本流程无非是三种:
(a)先收钱,再放贷
(b)先放贷,再收钱
(c)收钱与放贷同时发生
其中,(a)是明显的非法集资,要坚决规避;(b)本质是债权转让,其是否合规,仍然存在争议。主要是债权转让中容易产生期限错配和资金池,而这又是不合规的。在不拆标、无期限错配的前提下,个人认为这种模式具有合理性。当这种模式受到监管层明确允许后,平台的流程就变得清晰。(c)是监管层最喜欢的模式,纯中介,资金从投资人直接流入借方,不存在多大问题。
现实中,绝大多数存在的是(b),平台线下把钱借出去,再在网上发标。但平台有的直接承认是“流转标”、“债权转让”,明确告诉你这是债权转让,有的则不这么称呼,以(c)之名行(b)之实。平台一方面强调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给投资人一份三方(或四方)合同,名义上不存在债权转让。但同时平台手里还有一份线下借贷合同,如果两者都成立,是不是意味着借款人同时欠了平台和投资人两份钱呢?这个过程大家都是清楚的,但如何将流程规范化,耐地住推敲是需要平台认真梳理的。
如果明确使用债权转让模式,也存在一些细节问题。假设线下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从线下实际放贷到网上发标转让债权假设需要1周时间,那么网上的债权转让期限的多少呢?理论上是2个月+3周。但现在的主流发标还都是按整月计算,如果转让2月之后再回购债权,就有期限错配和资金池的嫌疑。如果还是转让3个月,在借款人实际还款的时刻债权是属于投资人的,他为什么要还给平台呢?而最后多出的1周时间,实际上的虚假而不存在的。以我投资过的一个新平台为例,投标时显示是3个月期限,但最后生成的合同里看出,实际投资期限不足3个月,投资日期是20号,还款时间却是10号,利息按天计算。我想虽然我拿到的是一份有担保的四方合同,但本质上这家平台还是在做债权转让(前文提到的以以c之名行b之实),10号对应的就是线下实际放款时间。这样的日期安排和计息方法,虽然带来了繁琐,但却更合理合规,值得参考。
监管层希望P2P是一个纯信息中介,不提供信用担保,那么监管层就必须要承认网上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需要能够提供能够证明资金流向的证明。现在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最后如果诉诸法律还是依靠线下的纸质合同+转账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但既然监管层要求纯线上,就应该提供纯线上的条件,凭借电子合同+第三方资金入帐单就能使得法律上借贷关系有效成立。否则,监管层一方面要求所谓的纯信息中介平台,一方面在法律法规上又没有配套,只是空谈。
(2)合同的合规性
读本科时,做课程作业,一开始也就A4纸一张,顶上写上标题、姓名再就直接正文了。后来学会了,在前面单独加一页做一个封面,后面的正文排版再清晰一些,瞬间,翔一样project看起来也有些高大上了。尽管老师认真看后,还是会发现其shi一样的属性,但格式化的作业一样会加分。本人在这里呼吁,平台在投资人投资成功后,能不能自动生成一个像模像样的、方便打印的、有封面的、有风险提示的、有分页的、有权利义务的、有签章的、PDF格式的正规借贷合同呢?这个工作应该不增加平台多少成本吧?一次性开发,无限次使用。投资人投资了那么多钱,最后只有一个打印都困难的编排奇怪的网页版合同?本人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在一些新派P2B平台投资,都会有这么一个合同。虽然这些新派P2B平台的利率多属于论坛上说的“流氓平台”级别,但他们的一些界面、格式上的东西的确值得民间P2P平台学习。
还有一个重要的是,合同上必须高清无码显示出借贷双方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而不需要出现同时投标的其他投资人的信息。因为,其他投资人本质上与借贷关系无关,同时出现在一份合同里,只不过是平台偷懒不想给每个人都生成一个合同而已,而且放在一起的那个列表给人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感觉。只有显示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投资人的钱去了哪里才清楚,同样,只有显示投资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才能充分证明投资人的债权身份。当前各平台的做法很不一样,有的完全显示,有的只显示姓名,有的打码显示一部分姓名和身份证号。网站投标时不显示姓名可以理解,但真实投标后仍然不显示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必然有问题的。我想试问,平台在线下借款时,允许对方不提供真实姓名,而只写一个“王老六”似的绰号或一串无规律字母组成的网名么(让我想起赵丽蓉老师经典小品“打工奇遇”里的麻辣鸡丝),平台并不能以借款人要求保密为由来拒绝显示,因为无论以债权转让还是直接借贷的名义出发,在投标成功后,投资人都与借款人发生直接的借贷关系,而连对方的真实身份都不明是不合理的,借贷双方是平等的,借方贷方都应以真实身份出现在合同中。允许这种现象发生,只能说明平台依然认为,平台线下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才是真正有意义的,线上的投资只不过是变相吸收资金的方式。这在监管不严时或许大家也不会介意,但监管严格时,这其中就存在明显的问题,无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的所谓的线上电子合同明显缺乏法律效力和合规性。
如果平台不能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只能置疑,借款项目与借款人的真实性。平台可能会说,合同上有着网名,网名在平台所指代的人是唯一的而且是经过实名认证的。但是,监管思路里有着一条就是,平台只能提供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每个网名对应哪个真实身份,只有平台能够证明,理论上甚至可以在后台修改。那么,要承认网名署名的合同的有效性,就需要以平台信用为基础,而这又是监管层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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