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和侵权似乎是个古老的诉讼问题,但共享金融时代,这个问题必将更加突出。今天飒姐与大家一起看几个案例,研究一下合同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先来看看最高院的一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XX证券公司与XX投资公司等侵权纠纷案,客户资金被挪用导致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既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又构成侵权,客户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表面看是一个选择问题,在实际办案中常表现为“管辖权”问题,争得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对案件成败有重要意义。
接着来讲挪用客户资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3号XX证券公司与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侵权纠纷案,公积金中心发现其证券账户的国债未经授权被回购,且接受质押的质押权人为证券结算中心,其行为后果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证券公司亦不能举证委托人已授权或嗣后追认挪用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飒姐看来,超越民事法律关系,挪用客户资金造成损失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刑法第18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或者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最后,谈一下“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竞合中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37号XX银行与XX实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就同一案件事实银行依据其与证券公司的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责任;又依据与实业公司的侵权纠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为,虽然两次诉讼在案件事实上具有同一性,但两个案件的诉讼主体有差别,诉讼请求不同,且依据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之内。
结合经济结构迅速变革的现实,我们预判2016年商事主体之间的“违约+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如何选择适合自己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恐怕是每位公司法务或外部律师应该好好斟酌的。另外,提醒诸位,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一步之遥,也许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采取刑法手段低成本快捷解决问题。